第一百一十一章 治须倚亲,更须倚法-《南陈帝业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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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 及西晋代曹魏,晋武帝司马炎行《泰始律》二十篇,东晋、刘宋、萧齐皆用其法。

      至萧衍篡齐建梁,为示天命更易,遂删定《晋律》,于国中颁行《梁律》二十篇。

      今时陈国所用之法,即是《梁律》。

      陈伯宗将手中的《陈律》合上,放在身前桌案。

      与承自魏晋的《梁律》不同,这本陈国新律承自北方的《齐律》。

      这《齐律》有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,乃是高氏篡魏建齐之后,集北方律学家参考北魏律令及《麟趾格》,积十四年之功编撰而成,精要远胜《梁律》。

      先帝陈蒨便是为其精要所折,方才起了择其精华,新编《陈律》的念头。

      自天嘉六年(565年)至今,穷南朝律家六载之功,《陈律》总算付梓。

      陈蒨逝后,在陈伯宗的干预下,这部《陈律》体例条文有七成与《齐律》相类,几乎成了本“抄”来的律法。

      这倒不是陈伯宗偏要外行指导内行,而是他知道,历史上这本《齐律》就是《隋律》和《唐律》的底本。

      没必要让那些修撰《陈律》的官吏,为了南朝正统的自尊心往里面和太多的稀泥。

    
  至于另外三成,则多是些贴合南朝实际的条文变化。

      当然,其中还有陈伯宗亲自过问之后,众律家方才修撰而出的两篇新法——商讼篇和藩夷篇。

      顾名思义,这是两篇专注于解决商业纠纷和境内蛮夷问题的新法。

      历史上,自先秦至于明清,因重农抑商之故,中国一直没有专门的商法。

      陈伯宗之所以独制商法一篇,一则,是他意欲借律法保障民间商人利益,使国中与权贵未有勾结的普通百姓亦有可能经商致富,如此,或可为来日孕育一丝资本主义变革之机。

      二则,是近年来东海之上贸易渐多,朝廷欲维护海贸秩序,使海贸繁荣,已必须立法。

      至于藩夷一篇,与前者相类,陈伯宗亦有不得不立的理由。

      陈国境内的蛮夷太多了。

      陈国在籍的八百三十二万人口中,约有三百五十万是不会说汉语的蛮人。

      他们与汉人不通语言,不同风俗,因此以礼义为纲的传统汉地律法于他们身上很难收获全效,故而《陈律》之中特辟新律一篇。

      自然,在这针对蛮夷的一篇律令之中,亦有许多陈伯宗的私心手笔。

      诸如,“诸夷能夏言,守礼义,着夏服者,令著夏籍”

      “诸夷著夏籍者子孙为夏人”,“诸夷著夏籍者减罪一级”,“夏人犯禁减罪二级”

      “私掠夏人为奴者斩,蛮夷为叛者捕之不禁”等等促进汉化的条目于此一篇中林林总总,不一而足。

      让汉人获得法律上的特权和优待,大家自然就都愿意做汉人了。

      陈伯宗笃定,这些条文配合上陈国土司们的“主动示范”和武力弹压,足以叫陈国的汉化速度快上一个数量级。

      变夷为夏,此万世之功也。

      “诸卿,此部新律为徐仆射领衔编成,朕观其内里条文精当,足以行世,已命工部印刻万部,即日颁行州县、土司。”

      是了,今日所谓的议行新律,只是陈伯宗对诸大臣们单方面的一声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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